聚焦玉溪两会•看提案|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4-01-10 09:46:18
当前,城镇新增就业规模保持较高水平,新就业形态在其中发挥了较大的支撑作用。但是,怎样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协委员曾东菊提出了她的建议。
曾东菊表示,首先,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等特点,给从业者的权益保障造成了困难。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没有纳入社会保障,存在“漏保”“脱保”“断保”的情况。其次,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多为口头协议或劳务合作协议等,在此基础上企业一般不会主动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导致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难以获得保障。再次,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很难根据既有法律进行认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保品种契合度较低、参保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保经办管理水平不足等问题存在,导致权益保障成为实践难题。
曾东菊建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应拿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畅通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渠道,制定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水平,让办理从简从速;加大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文书的监督力度,压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义务;进一步加大劳动者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力度,确保他们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高效的保护。(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滕舒琪)
编辑:高倩 审核:陶晓兰 终审: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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